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二、葬原因:基於土地活化公益需要及未來有效整體規劃辦 理公墓更新、環境綠美化事宜。
二、禁葬範圍:本鄉第5公墓(龍門段372、324及325地號土地 , 面積共36,416平方公尺)、第10公墓(美崙段1374、1375、1386、1387、1351及1353地號土地及頓物段71地 號土地,面積共13, 743平方公尺)、第13公墓(美崙段 1495、1498、1530及1566地號土地,面積共13, 899平方 公尺)、第15公墓(鳳明段995地號土地,面積共3,645平 方公尺)及第19公墓(新田段2497、2498、2499、2500及 2501地號土地,面積共14, 660平方公尺)。
三、禁葬日期:自公告日起施行。
四、上開公告禁葬範圍內,自公告施行日起,禁止埋葬屍體 、埋藏骨灰(骸)、造墳、增(修)建原有殯葬設施或擴充墓地等行為。
五、違反公告禁止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查報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