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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令: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

(二)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附表「補償標準」。

二、旨揭辦法業經本所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以三鄉民字第 1120021752A號令訂定發布,請苗栗縣政府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