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期程
壹、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期程及應備文件
(一)全國統一申報期間:
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2月11日止
務必於明 (111)年2月11日前至公所申報,逾期不候!! (另附下鄉
期程詳附件一)。
(二)申請人應攜帶並檢附下列文件:
1.印章(申請人、地主)
2.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地主)
3.承租國有地須攜帶契約書正本
4.若110年申報過,請攜帶110年申報書(紅單)便於查詢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11月24日農糧產字第1101092931 號函辦理)
貳、申報說明:
(一)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
鄉鎮者,應集中至同 一鄉(鎮、市、區)辦理。
(二)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轉
(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
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
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
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
耕作措施。
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
高雄市及屏東縣: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
6月15日至7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7月1日至7月31日。
肆、明111年相關政策與申報品項:
(一)申報地方特色作物品項一覽表(詳附件二、三)
(二)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單(詳附件四)
(三)水稻保險及水稻四選三措施(詳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