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如附件清冊。
(二)、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30日止(109年5月04日至109年6月02日止)。
(三)、注意事項:如對本公告內容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攜帶身份證、印章、戶籍謄本(正本)至本所提出異議,逾期提出將不予受理,公告期間屆滿無異議者,由本所續辦所有權移轉予申請人。
(四)、聯絡單位:本所原住民行政課089-896070-分機257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