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火化場所在地位於東興村,且緊臨東振村,考量火化場喪事噪音、排放氣體長期影響上述村民生活安寧與健康維護,
特制定本補償金發放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係為落實公共福利政策,補償東振村、東興村村民所受損害,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為目的。
第三條 本條例補償金發放對象,以本條例發布日為基準, 設籍東振村、東興村滿1年以上之村民;未滿1歲之新生兒以其父親或母親符合發放資格,亦得領取。
發放對象認定以戶政機關於發放日前30日提共戶籍資料為基準。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補償金金額為符合受領資格之村民每位每年新臺幣500元整,於3月發放。
第五條 本鄉位於東振村、東興村轄內殯葬設施之興辦,如遇村民反對或抗拒情事,致該設施無法正常興建或營運時,本所得暫停本補償條例。
第六條 本補償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如財源不足時,得暫停本補償條例。
第七條 本條例未盡事項,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