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所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修正要點111年4月11日核定簽辦理。
二、為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強化語言復振力度,進而增進原住民族語言的使用。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鄉民,依據旨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三個月內或族語認證測驗舉辦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五)具(切)結書正本。(附件二)
(六)領據正本。(附件三)
(七)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三擇一)
四、檢附旨揭修正要點及申請表件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