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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申請條件:
一、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如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民國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一份(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土地登記謄本一份(未登錄地者免附)

  三、 地籍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附地籍圖謄本、位置圖)

      四、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五、使用證明一份

    1. 屬農業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村(里)長、部落頭目、耆老出具之證明

     (2)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

                (3)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2. 屬居住使用者,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之下列資料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 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委託書一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請所需條件及應備文件,須符合上列規定喔!

Attach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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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 this file (委託書.pdf)委託書.pdf[ ]180 kB
Download this file (申請書.pdf)申請書.pdf[ ]366 kB
Download this file (證明書.pdf)證明書.pdf[ ]23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