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color scheme

申請業務

  • 1.住宅補助修繕:每年5月1日開始申請一直到6月30日止唷!有想要申請及了解住宅補助者,可在申辦前帶戶口名簿來公所諮詢。

    2.住宅補助申請流程:

    申請戶備齊申請資料

              ⇓送

    鄉公所(公所初審必備文件)

       備齊⇓送

    縣政府(縣府複審及查勘)

        符合⇒發文給鄉公所及申請人(內容同意補助及修繕期限)

    不符合⇒退件到鄉公所(公所輔導或退件予申請人)

         ⇓申請人限期內修繕,完工後提供(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發票)

         ⇓送公所(公所派員驗收)

         ⇓驗收無訛送縣府複驗

    複驗通過,縣政府直接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

  • 法規名稱: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本辦法 111.08.31 修正第 4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

    第 3 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1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2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5 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 6 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 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 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 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1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項目、對象應備文件


    救助

    項目

    救助

    對象

    申請人應備文件

    死亡

    救助

    無力殮葬者原住民族身份

    1.申請書一份。

    2.除戶謄本全戶1份。正本

    3.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

    5.喪葬費用證明書書件或收據。

    6.申請人(領款人)存摺帳號影本一份。(河農優先)

    7.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之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親兄弟等

    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項目、對象應備文件

    救助

    項目

    救助對象

    申請人應備文件

    醫療

    救助

    原住

    民族

    身份

    1.戶口名簿影本(新式,且載明記事欄)

    (戶口名簿沒有註記欄,請申請戶籍謄本全戶載明記事欄)

    2.就醫診斷書(正本)

    3.醫療收據診斷書(正本.正本喔)

    4.申請人(當事人)存褶(河農優先).

    5.申請人印章

    如需轉介其他單位,請備申請人=當事人財稅資料

  •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申請條件:
    一、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如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民國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一份(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土地登記謄本一份(未登錄地者免附)

      三、 地籍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附地籍圖謄本、位置圖)

          四、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五、使用證明一份

        1. 屬農業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村(里)長、部落頭目、耆老出具之證明

         (2)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

                    (3)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2. 屬居住使用者,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之下列資料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 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委託書一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申請所需條件及應備文件,須符合上列規定喔!

  • 請點開附件詳閱「臺東縣東河鄉公所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並依規定填妥資料後交原住民行政課承辦人 高鳳伸,聯絡電話089-896200分機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