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案件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民政課 調解業務 聲請人身分證、印章 對造人基本資料(聲請調解應得當事人之同意) 當事者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 填具調解聲請書 代理申請出具委任書 檢具上開文件請交至服務台登錄,調解會初步審查後十五日內安排調解日期並寄發開合通知書予雙方當事人。聯絡電話:089-896200分機209 Attachments: 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書[ ]36 kB 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圖(調解聲請)人民申請案件流程圖(調解聲請)[ ]4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