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東河鄉公所機關、學校、立案團體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資格條件:
民間社團之補助以本鄉轄立案之機關、學校、團體為主
(一)公家機關學校之補助,以其服務區域涵蓋本鄉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專案敘明理由核定。
(二)對本鄉轄外之機關、團體補助,以辦理活動區位於本鄉轄內為要件。
三、 補助項目:
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除應符合活動計劃內容及經費概算外,下列項目 不得列入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內:
(一)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彩品經費請款時,合計超過 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聯誼性質之活動經費。
(三)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
(四)除身心障礙團體外,民間團體會務人員之薪資及出國經費。
(五)紀念品。
四、 審查方式:
本所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各受補助之單位應予配合。
五、 補助金額上限:
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不超過 二萬元為原則,超過兩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 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配合本 鄉活動、本鄉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之教 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在此限。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2年度本項補助預算金額(16萬元)(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臺東縣東河鄉公所機關、學校、立案團體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相關檔案:
1.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機關、學校、立案團體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 申請人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