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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東河鄉公所鄉政顧問遴聘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2日東河鄉秘字第1120001177號函訂定

 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鄉政建設,強化行政效能,達成施政目標,遴聘學者、專業人士或社會賢達等人士擔任鄉政顧問,以提供施政諮詢及建言。

二、鄉政顧問之遴聘方式及待遇:鄉政顧問由鄉長遴聘之,並發給聘書,鄉政顧問為無給職。

三、鄉政顧問之任期為一年一聘,屆滿由鄉長另行聘任之;如任期中途因故離職,由鄉長另行遴聘,其任期至當年年底為止,且不得逾越鄉長任期。

四、鄉政顧問應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遴聘之:

  1、學者或專業人士,對鄉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2、對於鄉政建設,具有經驗及規劃能力者。

  3、從事社團及公共活動,表現優異者。

  4、曾擔任公職人員或地方仕紳,熱心公益者。

五、鄉政顧問之任務:

  1、協助本鄉施政計劃及施政目標擬定之徵詢事項。

  2、本鄉相關重大計畫擬定及推動之諮詢、建議事項,並居間協調及協助推動事項。

  3、關於鄉政發展法令研訂之徵詢事項。

  4、其他各項鄉政建設之徵詢事項。

六、鄉政顧問會議每年應召開會議一次,由本所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所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學校、社團及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七、鄉政顧問會議、業務推動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編列或相關預算中勻支。

八、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