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color scheme


一、法令依據:民法、土地法、行政程序法第75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二、公告內容如后:
(一)尚未辦理他項所有權移轉民眾,請依期限儘早辦理,名冊詳如附件一。(因公告時差,倘公告之日前,已至本所辦理移轉申請案,不需再至本所申請。)
(二)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且逾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未聲請登記之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列冊管理;超過一定期間仍未申請登記,將公告收回,以辦理公告分配或按實際使用人提出申請。可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土地登記 (moi.gov.tw)查閱。
(三)請民眾限期內檢具資料至本所申請所有權移轉,並配合本所另排會勘期日至現場拍照,申請表如附件二。逾期未辦理案件,本所將予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