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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二、公告內容:本次審查案件,共計83筆:審查無意見案件計73筆,分割後重審案件計10筆,土地標示如附件清冊。

三、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30日止(109年6月30日至109年7月30日止)。
四、注意事項:如對本公告內容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攜帶身份證、印章並檢具事證資料至本所提出異議,逾期將不予受理。公告期間屆滿無異議者,由本所續辦所有權移轉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