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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所109年6月1日河鄉原字第1090006970號公告辦理。

二、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三、公告事項:
  (一)、公告)土地標示,如附件清冊。本次審查案件,共計94筆:審查無意見案件計86筆,分割後重審案件計8筆。
  ( 二) .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30日止(109年6月01日至109年7月1日止)。


四、注意事項:如對本公告內容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攜帶身份證、印章並檢具事證資料至本所提出異議,逾期將不予受理。公告期間屆滿無異議者,由本所續辦所有權移轉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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