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本所109年3月6日河鄉原字第1090002790號函辦理公告事宜。
貮、公告事項
一、依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及土地法相關法規辦理所有權移轉事項。
二、申請前,請自行檢視以下項目是否符合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
1、他項權利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
2、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
3、他項權利人申請之保留地設定,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未超額)。
4、其他:若臺端所持有土地內有既成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需先向本所聲明。如勾選是,但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經查得有公共設施,應無條件拋棄該公共設施範圍之所有權。如勾否,應配合辦理分割及塗銷該範圍他項權利。
(二)所需文件包括:
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2、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書)。
3、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
4、現況照片近照及遠照各1,皆需有申請人在畫面(拍照範本詳如附件)。
5、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相關疑問可先電洽本所,服務電話:896070、896405、896406、896200等4線,轉原住民行政課原住民保地業務工作人員。
備註:
1、本所將依清冊順序,以掛號寄發通知信,若您是在收到通知單前,已送至本所辦理所有權移轉之民眾,請不予理會該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