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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


二、為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證明書 (以下簡稱族語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以推廣本鄉族語生活化為起點,故獎勵金發放以設籍本
鄉且考過族語認證獲證書者,於領證後三個月內皆可向本所
提出申請,非以原住民族民眾為限。如附件,請點開詳閱。

四、另,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報名日期:110年9月09日(四) ~ 110年10月08日(五)

本所為初級考試訂了教學課程,於10月8日、10月15日、10月22日,共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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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index.php?fbclid=IwAR2X-FmRU147hbWdUW0997mwDtuaXIiCmRmplA8VSrfox4QnLcfD_zAOy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