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計畫申請對象及經費: |
(一) |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 |
1、 | 申請單位: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機關及縣(市)政府。 |
2、 | 實施範圍:所轄行政區域內。 |
3、 | 申請經費: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
(二) |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
1、 | 申請單位: |
(1)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2) | 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
2、 | 實施範圍:所轄或所屬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 |
3、 | 申請經費: |
(1) | 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
(2) | 地方立案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
(三) | 區域性計畫: |
1、 | 申請單位: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 |
2、 | 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縣(市)或直轄市行政區以上者。 |
3、 | 申請經費: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
三、 | 計畫受理期限: |
(一) | 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2個月內(110年5月31日)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 |
(二) |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受理期間由所屬各地方政府訂定公告,不得少於40日為原則,申請單位依限提送至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2個月內(110年5月31日)彙整初審結果後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且申請計畫未經地方政府初審函送者,亦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