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0點及第1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經濟部110年3月30日經企字第11004601411號函辦理。二、請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知本會金融輔導員知悉。 Attachments: 經濟部令.pdf[ ]80 kB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十四點附件修正規定.odt[ ]1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