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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五、 詳細資訊可至  https://ipb.tycg.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