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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29日農糧字第1101002074A號函辦理。
二、 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儘速覈實辦理救助事宜,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以備查核;若有勘查認定技術疑義,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
三、 有關天然災害導致農作物受損,為協助受災農戶及早復耕復建,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6月13日農糧企字第1081060829號函辦理。
四、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抽查事宜,貴所應於完成勘查核定後七日內,將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作物總表、類別總表等資料,以書面函報本府,俾據以排定抽查日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