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2月25日環署基字第1091216529號函辦理。 |
二、 | 有鑑於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有殘餘電力,不慎存放有燃燒之虞,請依「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外,並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
(一) | 廢乾電池不得露天貯存。 |
(二) | 貯存區域及貯存包裝避免水份進入。 |
(三) | 進場廢電池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之電池(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絕緣貯存。 |
(四) | 廢二次鋰電池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再行貯存。 |
(五) | 電池貯存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溫區域。 |
(六) | 宣導民眾回收廢二次鋰電池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絕緣膠帶避免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