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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吉安鄉鄉民喪葬火化規費補助要點
109年12月7日吉鄉殯字第1090032064號令公告110年1月1日施行
一、本要點依據花蓮縣吉安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設籍本鄉之亡者申請使用本鄉設施火化大體,依下列標準補助使用規費:
(一)設籍本鄉慶豐村、吉安村、福興村、南華村及干城村者,補助新臺幣(下同)貳仟元。
(二)前款以外鄉民亡者補助壹仟元。
三、申請火化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由本所逕為認定一併辦理補助作業:
(一)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三)火化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無偽造、變造文件等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切結書(載明違規違法同意全額繳回補助款並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四、本要點經費由本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本要點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