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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4年1月10日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480號函辦理。
二、 供兒童手提或組裝遊戲使用之「手提燈籠」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進口或內銷出廠前必須經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始可輸入或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上流通。至非手提之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 為確保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請確認採購之手提燈籠,應貼附完整之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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