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4年1月8日府民自字第1140003434號函辦理。二、旨揭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62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