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如欲赴大陸地區進行宗教交流,應先審慎評估人身安全等風險,如確有赴陸需求,建請依內政部函說明事項辦理,必要時可以獲得政府適時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19日台內宗字第11305630141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上開來函1份供參。 Attachments: 1131226內政部-宗教.pdf[ ]41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