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
二、本鄉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辦理(113
年12月2日屏高鄉代字第1130000322號函)。
公告事項:
主管機關: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公布修訂後之「屏東縣高樹火化場周邊村民補償金發放
自治條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施行日期:自治條例公布日後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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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
二、本鄉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辦理(113
年12月2日屏高鄉代字第1130000322號函)。
公告事項:
主管機關: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公布修訂後之「屏東縣高樹火化場周邊村民補償金發放
自治條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施行日期:自治條例公布日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