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勞動部113年11月26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474號函辦理。 |
二、 |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政府機關(構)之工作者(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所定人員外)均適用該法第6條第2項所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等勞工相關保護規定;雇主應採取之預防措施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及第324條之3。 |
三、 | 為維護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該部訂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供各機關參考運用,並請督導所屬單位落實前揭規定及強化宣導,維護工作者相關權益。 |
四、 | 有關前開規定之實務執行相關資料,可至該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官網(https://www.coapre.org.tw/)/相關資源/宣導文宣下載(如相關流程或推動實務手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