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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13年11月27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556號函辦理。

二、本基金補助作業內容簡述如下:

  1. 目的:為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力量,加強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及其子女與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
  2. 補助用途: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強化入境前輔導、家庭關懷訪視、醫療補助、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子女托育等。
  3. 申請時間:
    1. 屬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前一年七月二十日前。 
    2. 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當次申請截止日三個月以上。 
    3. 專案補助案件:隨時提出申請。 
    4. 研究計畫案: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 
    5. 媒體宣導補助案: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
  4. 申請程序:鄉(鎮、市)公所及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向縣政府提出申請。
  5. 審查作業: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