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傳統公墓部分設置年代久遠,亦有多起墳墓已 為無主墳墓,對生態環境造成衝擊,為了發展公共利益、 土地綠化及未來整體規劃需要辦理公告禁葬。
二 禁葬時間:自1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禁葬範圍:本鄉湖光公墓全部(十二寮段十寮坑小段138-3 地號)
四、禁止事項:禁止埋葬屍體及營葬(含埋葬骨灰、骸)或新 建、增建或改建墳墓或其他形式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原有墳墓使用年限屆滿時,將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事 宜。
五、罰則:除申請起掘許可辦理起掘外,違反公告事項者,依
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另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埋葬屍體之
墳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