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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0月25日防檢六字第1131894033號函辦理。
二、 修正內容概述如左(詳請參閱附件),新增有關牛隻及其屠體不得灌水之規定,二年內違規行為按次處罰如下:
(一) 第一次:十萬元。
(二) 第二次以上:每次十五萬元並停止其部分或全部屠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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