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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10月18日發訓字第113250404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依勞動部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D號公告略以,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8,590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 有關旨揭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額度,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1萬7,154元。
四、 另有關訓練期間跨越113、114年度之班級,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給額度,依兩年度所占訓練期間日數之比例予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