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7次臨時會議決通過(113
年8月2日屏崁鄉代字第1130000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主管機關: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二、公布修正「屏東縣崁頂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
例」第一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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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7次臨時會議決通過(113
年8月2日屏崁鄉代字第1130000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主管機關: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二、公布修正「屏東縣崁頂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
例」第一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