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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地點:城鄉1201。 

遷葬原因:申請人陳清土地所有權土地有無1訴求對象代為辦理遷葬公告土地後續利用。 

遷葬期限:公告日起三個月。 

四、上土地墳墓所有人管理人關係公告期限地主代理人(陳俊吉聯絡電話:0910-242684)協商遷葬知本公告期滿無人遷葬認領地主視為墳墓代為遷葬事宜。 

本案所僅代為公告骨骸行為私權爭執骨骸地主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