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大城鄉三林段1201地號。
二、遷葬原因:申請人陳清教君即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上有無主 墳1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以 利土地後續利用。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土地上墳墓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公告期限內 與地主代理人(陳俊吉君聯絡電話:0910-242684)協商遷葬事 宜,並副知本所。惟公告期滿後,如無人遷葬或認領,地主將 視為無主墳墓,逕行代為辦遷葬事宜。
五、本案本所僅代為公告,起掘骨骸之行為如涉私權之爭執,應由起掘骨骸之地主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