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2 年113年7月1日中畜禽字第1130001834號函及農業部113年6月27日農牧字第1130226811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本案,補助要點摘要如下: |
(一) | 申請單位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所屬之團體(受理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養雞協會)或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電宰公會)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禽肉行銷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禽肉行銷協會)。 |
(二) | 補助對象與資格: |
1、 | (一)家禽屠宰場 (二)食品加工(分切)廠 (三)產品運銷商 |
2、 | 112年國產雞肉(包含白肉雞、有色雞及蛋雞)營業額或產量需達 50%(含)以上。 |
(三) | 補助項目(詳請見要點四): |
1、 | 屠宰設施(備),補助範圍為新設、改善或升級既有之屠宰設施(備)。 |
2、 | 冷藏(凍)設施(備),補助範圍為新設、改善或升級既有之冷藏(凍)庫,含相關之必要設施(備)。 |
3、 | 急速冷凍設施(備),補助範圍為新設、改善或升級既有之急速冷凍庫,含相關之必要設施(備)。 |
4、 | 冷藏(凍)車廂,補助範圍為可溫控之3.5公噸(含)以上運輸車廂及其冷藏(凍)機組,多溫 層運輸車輛不在本案補助範圍。 |
5、 | 本案受補助金額為未稅金額,工資、試車、雜支及耗材與等非補助項目;設施(備) ,不包含如:地面、牆壁、天花板、屋頂或樑柱等。 |
6、 | 本案補助之溫控設施(備)溫度標準:「冷藏7 ℃(含)以下」、「冷凍-18 ℃(含) 以下」或「急速冷凍-40 ℃(含)以下」。 |
7、 | 本補助案得依審查委員會評選結果調整受補助場數及金額。 |
8、 | 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本年7月26日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逕送受理單位,並註明:申請「肉雞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