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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遷移地點:本鄉788私人土地範圍。 

遷移原因:申請人先生稱土地有其先人墳墓

申請人土地,其中直系血親,無法 取得謄本,祭拜事實,土地所有權同意, 代為辦理遷移公告。 

公告期間:公告3。 

範圍墳墓所有人管理人關係,請 

遷葬期限申請人協商遷移事宜,知本;公告期 

滿,將由申請人辦理遷葬,不得異議。 

本案申請人朱威銓先生,聯絡電話:0907-7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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