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移地點:本鄉新館段788地號私人土地範圍內。
二、遷移原因:申請人朱威銓先生稱上開土地上有其先人墳墓,
因非申請人之土地,另其中朱賜因非本房直系血親,致無法 取得除戶謄本,但有祭拜事實,皆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移公告。
三、公告期間:自公告起3個月。
四、上開地號、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關係人,請
於遷葬期限內與申請人協商遷移事宜,並副知本所;公告期
滿後,將由申請人逕為辦理遷葬,不得異議。
五、本案申請人朱威銓先生,聯絡電話:0907-73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