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鎮福德段1231地號。
二、遷葬原因:申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之有(無)主墳 墓一座,因無訴求對象,委請本所代為公告。
三、遷葬期限:自本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土地上墳墓之所有人、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遷葬期限 內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遷葬事宜,並副知本所;公告期滿若 無人遷葬,土地所有權人將逕行辦理遷葬。
五、本案本所僅代為公告,遷葬行為如涉及私權爭執,應由遷葬
之行為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六、聯絡方式:本所民政課,聯絡電話:(03)9772371分機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