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27日防檢一字第1131862039號函辦理。 |
二、 | 加強禽舍防鳥設施,避免家禽與候(野)鳥接觸,防堵犬貓等動物進入禽場,以及強化野鼠與蚊蠅等病媒防治措施。 |
三、 | 落實人員及車輛門禁管制,人員、車輛、箱籠及器具進出禽場時應澈底消毒,並增加禽舍消毒頻率,每週至少2次以上。 |
四、 | 避免不同批次及禽種之家禽混合飼養。維持禽舍環境,留意通風及保溫措施,並避免密飼,以減少禽隻發生緊迫,增加罹病風險。 |
五、 | 養禽場飼養業者與場內工作人員避免至疫區國家養禽場參訪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禽舍,並督導相關人員進入禽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禽健康安全。 |
六、 | 禽場內禽隻如有罹患、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儘速向本所報告,切勿隨意棄置。 |
七、 | 禁止使用非法動物用藥品、血清及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