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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 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二、 請各單位惠予協助辦理公開展覽並徵求修正意見,對於本公 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旨揭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 面方式函送本局,修正意見納入定案前檢討修正,倘上揭公 告展覽期間未有相關意見,將提交前揭資料送環境部審核, 待通過後據以公告實施,並報環境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