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本鎮圳頭段905-1地號土地範圍內。
二、遷葬原因:申請人鍾兆鴻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墓
塚1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以利其土地後續利用。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 葬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相關事宜,公告期滿後無人 遷葬或認領,由地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等事宜,不得異 議。
五、本所僅代為公告,如涉私權爭執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六、聯絡方式:
(一)本案申請人鍾兆鴻:0913-158107。
(二)本所殯葬管理所陳先生:037-752104分機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