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修「屏東縣屏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第18條及第20條。 一、主管機關: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二、增修「屏東縣屏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18條及第20條。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實施。 Attachments: 屏東市屏東縣公告.pdf[ ]1010 kB 屏東縣屏東市修正.pdf[ ]102 kB 屏東縣屏東市條例1.pdf[ ]340 kB 屏東縣屏東市條例2.pdf[ ]12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