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屏東縣車城鄉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依據: 訂 十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屏東縣車城鄉公所。 二、公布修正「屏東縣車城鄉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四條第二款條文。 三、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ttachments: 屏東縣車城鄉-3.pdf[ ]57 kB 屏東縣車城鄉-4.pdf[ ]157 kB 屏東縣車城鄉-5.pdf[ ]301 kB 屏東縣車城鄉2.pdf[ ]130 kB 屏東縣車城鄉公告-1.pdf[ ]28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