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縣民,依據旨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後,至本府指定線上申請平台辦理,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 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二)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四) 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申請人如無法透過線上申請平台申請,亦可檢具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及前項各款文件, 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獎勵金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資料至線上申請平台建置相關資料。
三、112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結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113)年度3月25日公告並寄發認證合格證書,線上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四、獎勵金線上申請平台:https://www.indigenou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