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3月27日防檢一字第1131861638號函辦理。 |
二、 | 國際禽流感疫情持續嚴峻,且我國位處候鳥度冬必經之地,防疫風險不容小覷,爰請輔導及轉知所轄(屬)養禽業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以防範禽流感入侵及傳播: |
(一) | 為維護轄內整體養禽產業安全,飼養家禽如有異常情形,應主動通報本所,即時處置,勿任意棄置死禽,避免疫情擴散。業者任意丟棄死禽將依法重罰,且未依規定通報異常死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若場內家禽檢出禽流感,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其被撲殺的禽隻不予補償。 |
(二) | 加強禽舍防鳥設施,避免家禽與候(野)鳥接觸,防堵犬貓進入禽場,以及強化野鼠與蚊蠅等病媒防治措施。 |
(三) | 落實人員及車輛門禁管制,人員、車輛、箱籠及器具進出禽場時應徹底消毒,並增加禽舍消毒頻率,每週至少2次以上。 |
(四) | 避免不同批次及禽種之家禽混合飼養。維持禽舍環境,留意通風及保溫措施,並避免密飼,以減少禽隻發生緊迫,增加罹病風險。 |
(五) | 禁止使用非法動物用藥品、血清及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