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本鎮前山段151地號土地範圍內。
二、遷葬原因:申請人陳鳳民夫人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 上有墓塚數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 告,以利其土地後續利用。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 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相關事宜,公告期滿後無人遷葬 或認領,由地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等事宜,不得異議。
五、本案本所僅代為公告,如涉私權爭執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六、聯絡方式:
本案聯絡人林証諺:0921-643666。
本所殯葬管理所:049-263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