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5點、第6 點、第10 點,並自即日生效,請自行參閱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3年3月11日客會綜字第11360002263號函辧理。 二、 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Attachments: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odt[ ]8 kB 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修正草案對照表.odt[ ]1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