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 緣起: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 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 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針對文化及藝能 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 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等機 制辦理。
三、 目的: 為利申請者瞭解本辦法申請、審查及申復之程序及期間等資訊,並提 升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計畫。
四、 本辦法認證分類: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 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 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五、 名詞定義:
(一)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60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 師擔任教學。
(二)原住民族耆老:指年滿60歲之原住民,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 藝,並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
六、 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 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 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七、 應檢具文件:
(一)以「經歷」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教學、工作 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以「著作」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同附件一)申請表著作出 版、發表證明。
(三)以「事蹟」資格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表(附件二)。
八、 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九、 受理申請管道:
(一)逕向本會申請。
(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7日內,將申請文件 轉送本會。
十、 審查機制:
(一)本會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 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2/3,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 低於1/3。
(二)審查小組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1/2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 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十一、審查時間: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十二、結果公開登載本會網站:
(一)每年6月30日前。
(二)每年12月31日前。
十三、寄發認證結果及證書:
(一)每年1月31日前。
(二)每年7月31日前。
十四、案件申復: 認證結果公告後30日內。
十五、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