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葬原因:基於土地活化公益需要及未來有效整體規劃辦 理公墓更新、環境綠美化事宜。
二、禁葬範圍:本鄉第6公墓(福安段1009地號土地,面積共 16,973.19平方公尺)及第17公墓(新勢段2125及2126地號
土地,面積共8,008平方公尺)。
三、禁葬日期:自公告日起施行。
四、上開公告禁葬範圍內,自公告施行日起,禁止埋葬屍 體、埋藏骨灰(骸)、造墳、增(修)建原有殯葬設施或擴充 墓地等行為。
五、違反公告禁止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
查報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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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葬原因:基於土地活化公益需要及未來有效整體規劃辦 理公墓更新、環境綠美化事宜。
二、禁葬範圍:本鄉第6公墓(福安段1009地號土地,面積共 16,973.19平方公尺)及第17公墓(新勢段2125及2126地號
土地,面積共8,008平方公尺)。
三、禁葬日期:自公告日起施行。
四、上開公告禁葬範圍內,自公告施行日起,禁止埋葬屍 體、埋藏骨灰(骸)、造墳、增(修)建原有殯葬設施或擴充 墓地等行為。
五、違反公告禁止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
查報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