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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受理時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一、補助項目: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一、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間。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3.衛生設備。4.無障礙設施設備。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6.給水、排水管線。7.電器管線。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三、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四、資格條件: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及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五、審查方式:準備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各2份(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二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一萬元。

七、注意事項: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