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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葬地點:本市三塊厝段269、269-8、269-9、269-10地號等 4筆私人土地範圍內。 

二、遷葬原因:祭祀公業張讚興公即土地所有權人,其所有土地 上之墳墓,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公告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公告 期限內與地主(即所有權人)協商遷葬事宜(聯絡人:陳美 娟,電話:049-2248157)惟公告期滿後,無人遷葬或認 領,由地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事宜。 

本案本所僅代為公告,墳墓遷葬及起掘骨骸之行為如涉及私權之爭執,應由起掘之地主自負責任,與本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