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2月4日原民社字第1120059589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 | 適用對象:「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個月以上」,年齡為30歲以上,自113年1月1日起始受僱者。 |
(三) | 申請方式:由受僱勞工於申請期限內,按季(第1季將於113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受理申請)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
三、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10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或致電原住民族免付費就業專線(電話:0800-066995)。 |